《勞動合同法》遭遇現實之惑?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85 2012-05-01 16:30:42

 新聞背景 近期,裁員事件接二連三出現在公眾視野:北京某電視臺臨時工遭遇大規模清退,深圳許多任職多年的中小學代課教師被校方解除合同,LG、沃爾瑪等外企的裁員計劃緊隨其后。而華為公司耗資10余億元、涉及...

 新聞背景 近期,裁員事件接二連三出現在公眾視野:北京某電視臺“臨時工”遭遇大規模清退,深圳許多任職多年的中小學代課教師被校方解除合同,LG、沃爾瑪等外企的裁員計劃緊隨其后。而華為公司耗資10余億元、涉及6000多名員工的“集體辭職”事件,更是招致解讀版本無數。在2008年1月1日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敏感期,如此“退工潮”的出現讓不少對新法寄予厚望的勞動者禁不住擔憂,這部新法能否真正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利器?

  柳森:連日來,華為員工“集體辭職”事件把大家弄得一頭霧水。面對媒體、法律專家、民間輿論的聲援,華為人似乎并不領情。在不少華為員工看來,此次調整不過是一場旨在打破“工號文化”、激發企業活力的“再創業運動”,是外界過于敏感了。


  董保華:此前有不少媒體猜測,華為很可能是誤讀了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因為,根據該法第14條相關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按照華為這次的調整,那些工齡已滿8年的老員工們在獲得不同數額的補償后,將自愿辭職,競聘上崗,職位和待遇基本不變,但是再次簽署勞動合同時,工齡將重新計算。這一點成為外界質疑華為真正動機的焦點。


  盡管華為的真正動機我們可能無從確證,但是我認為,并非華為誤讀了新《勞動合同法》,而是外界誤讀了華為。首先,從基本事實看,到目前為止華為的做法完全合法。其次,假設華為的確是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出此“下策”,我認為這恰恰是華為真正讀懂了新《勞動合同法》的體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對企業辭退“老”員工構成了法律約束與人事調整壓力。就新法在解除該類合同的要件上的規定看來,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沒有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就無法將其辭退。可想而知,對于華為這樣一個時刻準備迎戰全球市場競爭、視組織內部效率、創新活力為“核心戰斗力”的高科技企業來說,會作何應對。


  華為的作為無非是要買回企業的活力,如果10億元巨資還買不回企業的活力,這是非?杀。企業沒有活力,員工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害。


  柳森:華為畢竟是個特例,至少相關當事人獲得了一筆不錯的經濟補償。而更多退工事件的當事人就不那么幸運了。在新法生效前,不少企業試圖利用最后的合法手段,擺脫一些他們眼中的“包袱”。


  董保華:退工事件陸續發生后,一位與我一起參與過新《勞動合同法》起草研究的朋友發短信給我,“不幸被你言中”!應該說,目前出現的一些退工事件,其主要動機就是為了規避新法。除了之前提到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法對企業解聘員工行為的嚴格限制、經濟賠償規定等相關條款,成為企業采取大規模退工行動的“導火索”。我們對此都曾有所預期與警惕,但是只要這些人事調整行為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就是無可指責的。


  “退工潮”背后的原因其實不難辨明。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具有趨利本性,這也是正常的。新法出臺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經濟賠償等條款,旨在加強維護勞動者權益,在此背景下,對號入座的大多數企業主注定要重新核算人力成本、調整用工成本配置。而解雇部分員工、修訂合同瑕疵、調整薪資結構就是企業降低用工成本最直接的應對方法。因此,在新法生效之前,出現一波企業調整勞動關系的動作實屬必然,而目前還只是第一波,以后可能還會不斷掀起這樣的調整“高潮”,成為企業和員工的常痛,而底層員工首當其沖會受到沖擊。


  柳森:出臺新法的初衷,是為了調整我國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問題與矛盾,F在看來,似乎有點事與愿違?


  董保華:實際上,目前這股“退工潮”對我們是一種提醒:法律設計應當追求雙贏,否則,反而有可能加劇勞資關系的緊張與對立,不利于勞資問題的真正解決。例如,新法對企業解聘員工進行了嚴格限制,就可能造成企業無法對人力資源進行正常的優化與整合,反而容易進一步加劇勞動合同短期化。這一情況的存在,無論對于勞資關系,還是企業發展、乃至員工個人發展都是不利的。而且,一旦出現“受惠面窄、就業率低”的局面,再想調整代價就太大。勞工標準“上去容易下來難”。法國在該領域出現的狀況就是前車之鑒。


  目前來看,面對“退工潮”,壓力最大的其實是一部分在專業技能、學習能力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不具備優勢、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相對較弱的勞動力群體,比如農民工、臨時工、勞動派遣人員,以及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老員工等。新法如果不能切實保護起這部分群體的權益,無疑是一種“失職”。


  在這一問題上,政府的責任重大。要針對新《勞動合同法》在過渡期遇到的問題與困難,改進相關法條在企業實際管理過程中的可操作性,確保相關規定的有效落實。否則,新法很有可能淪為一部“觀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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