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家了,職工上班不方便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據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專家介紹,在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而且...
關于企業搬家導致的勞動糾紛在勞動爭議中并不罕見。日前,市總工會依法協調解決了一起因工作地點改變而導致的勞動糾紛。某生產塑料制品的企業從城北公路搬遷至高新區,由于大部分職工居住在城東北方向,工廠搬遷至高新區后要多40分鐘的路程,因此大部分年齡較大的女職工不愿意前往,提出要按照現行《勞動法》第26條協商解決勞動合同,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企業不同意,提出不去的作辭職處理,這引起了部分職工的不滿,他們集體來到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協調處理。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專家會同區總工會、街道工聯會三級工會組織以及所在區勞動部門的人員及時趕赴企業協調處理,經多次協商后,職工與企業達成一致,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企業也給予了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工合理合法的權益得到了保護。
據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專家介紹,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于工作地點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決定著勞動者上下班所需時間,進而影響勞動者的生活,所以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判斷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的信息。專家介紹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改變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如果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可以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種做法是一個國際慣例,在香港叫代通知金。以往,"代通知金"在勞動法中沒有相應的概念,《勞動合同法》首次引進這一國際慣例。專家介紹說,"代通知金"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實質上就是兩者互相置換的一個過程,即用人單位可以用補償來換時間,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一方面,從勞動者角度來看,勞動者與提供勞動相同,可以得到一個月的工資,同時有更充裕的時間尋找新工作,另一方面,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消息后,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會受影響,也無法騰出崗位。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愿意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則可以更及時地處理勞動關系,招用新的職工。性會受影響,也無法騰出崗位。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愿意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則可以更及時地處理勞動關系,招用新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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