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今后有可能被濫用,成為企業規避經濟補償的新招?最近,廣東多位勞動關系專家向本報表達了這樣的擔憂。他們呼吁:在《勞動合同法》明年正式實施前,對此加以完善! 秳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據悉,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比如一年一簽),對此,《勞動合同法》專門祭出“重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后,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外,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然而,勞動關系專家指出,恰恰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終止這種合同依舊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這種合同的經濟補償也不明確,且沒有連訂二次之后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這有可能開了一個可繼續將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后門”。比如,建筑行業一個項目就可能要三五年,大量采用這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幾個項目、簽了幾次合同之后,這時勞動者的待遇與進工廠的相比就可能大相徑庭。在軟件設計、創意產業等“白領”工種,也存在同樣問題。
一些專家不無憂慮地說,明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其它勞動合同的空子不好鉆了,用人單位還可能利用強勢地位,以“協商一致”為由,將這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濫用到一些本不適用的情形中。這類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是否也應進一步明確?
有關專家建議,這類合同實際上屬于特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應獲得“同等待遇”。比如,如果期限超過一年,終止時也應該有經濟補償。
據悉,這一問題也引起了廣東省勞動保障部門的關注,并已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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