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將開始施行。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仍存在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據有關專家介...
據有關專家介紹,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但是當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問題比較突出,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試用期內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當前,越來越多的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說,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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