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全文逐條解析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78 2012-05-01 17:09:4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笇<尹c評」:立法宗旨開宗明義說保護勞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專家點評」:立法宗旨開宗明義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不是說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理論依據就是用人單位本身就強勢,勞動者本身就是弱勢,一開始雙方地位就不平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取得勞資雙方關系的相對平衡。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專家點評」:本條增加了一個用工主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且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可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專家點評」:本條無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專家點評」:此條對用人單位影響深遠,規章制度需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民主管理發揮到了極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專家點評」:此條規定在實踐中基本上會流于形式,毫無作用。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此條也是一個形式條款,在目前實踐中無多大價值。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專家點評」: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目的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困難,難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情況,有這個規定,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就負有舉證義務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專家點評」:告知義務很重要,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另外,與合同無關的個人隱私勞動者可拒絕回答。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專家點評」:這個規定對勞動者很有意義,不錯!有人問我,既然禁止勞動者提供擔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擔保啊,我說,如果與勞動者無親無故的第三方,誰會給你擔保?你這樣實質上還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專家點評」:不及時訂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來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即將退出歷史舞臺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專家點評」: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看來,實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個舉證問題,從事相同工作容易舉證,但是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卻不容易舉證了。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分類,勞動法是這樣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達到約定的終止條件合同則終止,且無經濟補償金,現在只可以約定合同終止的時間了。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勞動法實施十余年來,勞動者鮮有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成功的,其原因就是《勞動法》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符合“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這個條件,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一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馬上決定不續延勞動合同,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在勞動者夢中才出現,現在好了,這個絆腳石被刪除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得多么簡單,不知道又有多少企業在黯然神傷?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我仔細讀了很多遍勞動合同法,沒有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看來,經我一點明,精明的用人單位又馬上有歪主意了,哈哈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專家點評」:生效的要件是協商一致、簽字蓋章,合同是否鑒證,是否用勞動部門的合同范本,是否備案并不重要。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專家點評」:工作地點條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員工工作地點以迫使員工離職的行為,本條相對于勞動法的規定,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細微變化也能體現側重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專家點評」:本條與第11條都規定了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處理,區別在于一個是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簽了合同的,多了一個重新協商的機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專家點評」:原勞動部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本條有很大變化,特別提醒: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先和員工簽訂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后再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專家點評」:本條的出臺,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工資的行為壽終正寢了,發生糾紛時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多少舉證責任也在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專家點評」:以往很多企業均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試用期內可隨時叫勞動者走人,看來知識得更新一下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專家點評」:違約金往往是用人單位鉗制勞動者的利器,本條注定是一個爭議多發條款,如何區分本條的“培訓”和勞動法第68條規定的“職業培訓”,這足以影響到違約金條款的效力,限于篇幅,點到為止。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專家點評」:本條很有意思,《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一次性支付,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年工資收入,操作性極強。最后改來改去,經濟補償變成了按月支付,且補償標準沒了,如果勞動者月薪2萬,用人單位每月補償200元是否合法,顯然這將增加大量勞動糾紛,與“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馳?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專家點評」:勞動者以他人名義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時還可每月從原單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豈不美哉?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專家點評」:以往勞動者提前解約的想法往往被高額的違約金鎮住,本條讓用人單位的“秘密武器”又丟了一個,今后勞動者跳槽可容易多了,自由的感覺真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專家點評」: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專家點評」:俗語云: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合同可不一樣,比如合同中有一條約定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辭職,該條雖無效,但對其它條款沒有影響,不能因此認定為整個合同無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專家點評」:如果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遠高于相近崗位報酬(比如高薪從海外挖來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最終勞動報酬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對無過錯的勞動者的不公平的,我認為應當根據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分別作出規定更合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專家點評」: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本條采納了《合同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專家點評」:勞動報酬的支付不僅要及時,還要足額。本條規定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看起來很美,但“支付令”并非“執行令”,用人單位只要一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勞動者還得從仲裁程序從頭再來,中看不中用的條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專家點評」: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主動、自愿加班的,顯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專家點評」:合同雖需“全面履行”,但勞動者也有權說“不”。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專家點評」:萬變不離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專家點評」: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會出現原崗位消失或變更、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等情況,勞動者如無異議,當然可繼續履行,如勞動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專家點評」:變更勞動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很好!在這之前,用人單位單方面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的案例實在太多了,現在,無書面變更協議的,變更行為無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關于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ems快遞詳情單),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你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另外,注意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再是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專家點評」: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專家點評」: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家點評」:勞動法規定的五項保險,一直得不到有效執行,有了這條規定,情況或許會有改觀;(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專家點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規定,原因不是用人單位要違法,而是不知道該規定違法,看來,規章制度還是由專業人士審查更保險。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專家點評」:實踐中因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導致無效的不多,因欺詐而導致無效的卻不少;(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專家點評」: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且為今后新制定法律預留接口。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專家點評」:以上六項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專家點評」:試用期內也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舉證;(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專家點評」:“嚴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況屬于“嚴重”,應當在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以利于操作。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專家點評」:“重大損害”應當以書面形式量化,如達到10000元則為“重大損害”,否則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會讓你摸不著北;(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專家點評」:怎樣才算“嚴重影響”,這個舉證責任有點難,此條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說明只要不造成“嚴重影響”,建立雙重勞動關系也無妨?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專家點評」:勞動者的欺詐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專家點評」:法律僅限于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專家點評」:用人單位需充分掌握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否則,少算一天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得支付賠償金了。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專家點評」: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是不需勞動者同意的,實踐中很多企業往往會濫用該條;(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專家點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只賦予用人單位解除權,這對勞動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更想解除。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專家點評」:勞動法規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條規定的程序,此條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放寬了裁員的標準,增加了裁員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點評」:勞動者具備上述條件不代表有了“護身符”,如有第39條之情形的,同樣可被辭退。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專家點評」:此條地位比較尷尬,首先,通知工會只是一種形式,工會并無“話事權”,意見您盡管提,我還是要解除,其次,如企業未建立工會,或者干脆就不通知工會,法律也沒規定該解除行為就無效。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點評」:特別注意第(二)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不一定終止,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才算數,要是您看到70歲的老爺爺還在履行勞動合同可不要奇怪。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專家點評」:此條好像表述有問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什么情形消失時終止?“ 滿十五年”無法消失,“不足五年”也無法消失。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這就是實踐中所稱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注意這里強調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理論上稱為“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也無過錯,但為了保護勞動者,仍需支付經濟補償。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裁員,支付經濟補償是應該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專家點評」:此項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天經地義。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點評」:兜底條款,為今后法律預留接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專家點評」: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深圳已經適用多年了,更具公平合理性。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專家點評」:計算封頂待遇僅適用于高工資收入者,普通工資收入者尚不夠格“享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專家點評」:工資具體包括哪些項目,這關系到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勞動者得仔細看清楚了。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專家點評」:賠償金不等于經濟補償金,支付了賠償金外,是否還需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專家點評」: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跨地區轉移接續,是現階段很多勞動者寧愿用人單位支付現金而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個原因,此條僅是一個倡導性條款,尚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專家點評」:不出證明、不移檔案、不移保險,是很多用人單位挾制勞動者的常用招數,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不出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不移檔案需受處罰。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專家點評」:誠實信用,辦理交接,理應如此,一手交接、一手給錢,公平合理,但是,不排除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故意拖延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專家點評」:為什么是二年?不是一年、三年?我想應當是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銜接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專家點評」:本條是關于訂立集體合同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十二個字:平等協商、民主程序、訂立主體。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專家點評」:此條是關于訂立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正因為“專”,所以不“全”,專項合同中未約定的內容,應當另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明確。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專家點評」:注意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適用的區域為縣級以下區域。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專家點評」: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新員工也同樣適用。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專家點評」:訂立了集體合同后,勞動者獲得的實際權利往往會大于政府最低標準,這就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優勢。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注意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主體是工會而非勞動者,協商是必經程序,仲裁訴訟可選擇適用,仲裁已非前置程序,這是對勞動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另外我想,如果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是要求職工承擔責任呢,還是要求工會承擔責任?


  第二節 勞務派遣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專家點評」: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屬于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專家點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及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專家點評」:實踐中勞務派遣處于法律真空地帶,其不正常發展有點泛濫,為了限制這種不正常的發展,勞動合同法的兩大招數“簽訂二年以上合同”“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每月支付最低工資” 勢必讓勞務派遣有序發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專家點評」: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受民法調整。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專家點評」:用工單位為什么要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協議?主要是為了逃避社會保險和合同期內正常工資調整,對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專家點評」:此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專家點評」:經濟越落后的地方,勞動力越過剩,勞動者被派遣到經濟發達地區后,從勞務派遣單位領取的勞動報酬卻還是落后地區的水平,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本條對此行為進行了規制。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專家點評」:派遣過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杜絕勞務派遣的“暗箱操作”,規定了用工單位的義務,第二款規定了接收勞動者必須“自用”。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專家點評」: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往往不實行同工同酬,而是以身份計酬,派遣工的工資待遇比“正式員工”的工資待遇低得多,身份歧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法不遺余力的解決這些問題。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根據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工會的力量仍顯得較單薄,本條的分量在本節中算是最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該支付經濟補償的,派遣單位同樣需依法支付。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被派遣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違法、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辭退。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專家點評」:實踐中勞務派遣范圍的隨意擴大現象嚴重,發展到很多企業在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大有成為主流用工形式之勢,為了遏制這種不正常發展,本條明確了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專家點評」:本條禁止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用工成本自設勞務派遣公司的行為。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專家點評」:本條是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義,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 WriteZhu('2003'); 12號)中的規定有較大區別。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專家點評」:可不簽訂書面合同,可建立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靈活的典型體現。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專家點評」:雖不能約定試用期,但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卻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要試用期何用?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專家點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均無需理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雖靈活,但對勞動者卻顯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犧牲”小部分勞動者的利益去換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發展。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專家點評」:此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的“兩不”原則,我更關心的是用人單位違反這“兩不”原則的,勞動者有什么救濟途徑。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看來行不通。唯有通過勞動監察程序去“責令”限期支付或補足差額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勞動行政部門的事兒多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專家點評」:本條列舉了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監察的具體事項,我們唯有希望勞動行政部門真正能夠嚴格執法。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專家點評」:本條規定了監督檢查措施和文明執法要求。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專家點評」:建設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度成為社會熱點,建設部門自然責無旁貸;勞動合同應當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發生問題,衛生部門自然參與進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保護條款,出現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了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此條款的“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按照人大法工委的解釋是一種選擇關系,仲裁不再是前置程序,勞動者有了選擇,誰還會去勞動仲裁呢?看來,仲裁程序如不改為一裁終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將退出歷史舞臺。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法多個條款規定了工會有提出意見的權力,但卻未規定用人單位不聽取意見有何法律后果,這種“意見”在用人單位看來估計也只是一陣耳邊風,提過了,就煙消云散了。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專家點評」:有“報”必查才是舉報的動力所在,才能夠使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實踐中我們的勞動行政部門做的怎么樣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此條與第四條遙相呼應,這里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和程序上的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還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合同簡單化、單邊持有化已經成為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有必要叫停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專家點評」:此條為懲罰性條款,增加違法成本,才是減少違法行為的良方。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專家點評」:注意這里的賠償金,是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之外另行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既要支付工資,還要支付賠償金,一個都不能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專家點評」:嚴格來說,此條款設計得非常不嚴謹,從文意理解,這里的“責令限期退還”并“給予處罰”的實施主體均是勞動行政部門,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扣押居民身份證的,只有公安機關才有處罰權,其它任何部門包括勞動行政部門均無權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禁止的是兩種行為即“擔保”和“收取財物”,但本條卻僅對“收取財物”設定了法律責任,不知道是疏忽呢?還是法律只處罰“收取財物”的行為,放任“擔保”的橫行?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專家點評」:“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指的是依照本條第二款“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專家點評」:本條的出現,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再也無權主張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及拖欠或克扣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了,這條對違法的企業來說可算是一種慰籍了。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看到此條,浮想聯翩:假設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簽訂了2年期合同,在履行了一年后合同被確認無效,雙方回到無勞動合同的狀態,那么,一、此情況可否算是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此無效勞動合同是否計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簽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都不是,那么恭喜用人單位,你的違法行為帶給你的后果卻對你有利。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從理論上來說,不通知工會也算是“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是不是也應當按照二倍標準支付賠償金呢?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專家點評」:這里規定的行政處罰,勞動行政部門無權行使。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的得由用人單位買單。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挖人有風險,招兵需謹慎。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實踐中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者間的關系一直是剪不斷,理還亂,本條核心在于“連帶責任”,終于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難以解決的問題。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非法用工,勞動者也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這是對勞動法的一個突破,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跑得了廟跑不了和尚。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雙保險,勞動者的利益基本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個連帶責任了。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有人問我,我要求勞動部門責令公司發放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但勞動部門不處理,勞動部門是不是應當賠償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呢?我說,你想得太天真了,這里的“賠償責任”顯然是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只限于行政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造成的,勞動部門怎么會賠你呢?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點評」:事業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可適用勞動合同法,但有例外。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專家點評」:08年1月1日前依法訂立的合同可繼續履行,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體現,但是,卻也可成為用人單位08年1月1日后違法行為的免死金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專家點評」:事實勞動關系,將于2008年2月1日宣告死亡。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點評」:勞動關系跨越新舊法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舊法規定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分別計算,再合并相加。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專家點評」:2007年6月29日頒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一個學期足夠學好一門課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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