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日前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自然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門話題。然而,據市總工會的一份調查,隨著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了許多新...
短期性:八成以上職工簽訂1至3年合同
市總工會近期抽樣調查了60家企業36671名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結果表明,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勞動合同的有18323名職工,占總數的49.9%;簽訂2年的為4951人,占總數的13.5%;簽訂3年的有7486人,占總數的20.4%;簽訂4年、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各為366人,僅占總數的1%;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為906人,只占總數的2.5%.
排除性:大量民工游離于勞動合同之外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布的數據,至去年底,全市已有6.63萬家用人單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139.2萬名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盡管,根據全市的154.66萬名城鎮就業人員計算,簽訂率已達90%,但要是加上近300萬名農民工,簽訂率就不算高了。據市總工會的調查分析,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大量農民工游離于勞動合同之外。部分用人單位只與本地職工簽訂合同,把農民工排除在外。而一些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欠缺,加之流動性大,對簽訂勞動合同抱無所謂態度。
單向性:經過雙方協商的合同只占18.2%
調查發現,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大多數職工未與用人單位進行過協商,用人單位單方面確定合同文本,交職工簽字。在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有18.2%的勞動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確定的。由于勞動合同只反映用人單位一方的意志,因而往往會成為單方面制約職工的“不平等條約”。
替代性: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與招收工人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以取代本應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這就使得企業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和履行法定義務產生了位移,形成了用人單位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其目的在于規避企業對職工應履行的義務,如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應對性:勞動合同是應付檢查的工具
有些企業雖然也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主要是用于應付檢查而做的表面文章。有的外貿出口企業為了拿到訂單或通過社會責任認證,不但與全體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標準還高出不少。但這些勞動合同卻是為了拿給外商看的,實質是一紙空文。另有一些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應對有關部門檢查,平時只躺在檔案箱里“睡大覺”,檢查時拿出來應付一下,至于職工根本拿不到本該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勞動合同。
針對上述問題,市總工會有關法律人士指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傾向導致了勞動關系的變動頻繁,不僅使職工普遍感到缺乏職業安全感,同時也缺乏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長遠發展;缺少平等協商的勞動合同,無疑為今后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留下了隱患;而利用勞動合同來鉆法律的空子,更是背離了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必須依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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