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所要擔負的經濟補償等相關規定與當前的《勞動法》有相當的區別,所以當下某些企業或與老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或裁減老員工,使接近10年工齡和...
個案:7年工齡 莫名被炒
記者昨日在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服務大廳碰到了陳女士,她來此投訴丈夫在一家私企連續工作7年卻突然被炒事件。
李先生于2000年加入廣州市通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司機,合同每年一簽,每次一年,至今已連簽了7次。根據最新的合同,李先生是今年1月簽訂,今年12月終止。5月28日那天,李先生來單位上班時卻被突然告知單位要解雇他,讓他30日前辦好離職手續。
記者查看了李先生的合同,2002年的勞動合同還比較正規,而今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上關于終止合同的條款已被簡單化處理,只列明“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會提前通知”。至于經濟補償金的內容,只有“按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補償”。陳女士告訴記者,李先生被解雇后,用人單位只支付了他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約兩千元。
通。浩髽I裁員 老員工遭殃
突遭如此變故,李先生甚感氣憤,他和妻子都認為單位沒有按規定賠償足夠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昨日把投訴材料交到相關部門手里。勞動部門工作人員表示,60個工作日內會有回音。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廣州一大型國企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張女士透露,目前不少國企和私企都出現了辭退老員工、不與合同期滿老員工續約現象,目的是鉆新法未實施的空子,逃避新法實施后企業將要負擔的社會責任。
原因:無固定期限合同易簽
為什么趕在新法實施之前裁員且專拿老員工開刀呢?原來,病根是新法放寬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在廣東省和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表示,《勞動法》中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要同時滿足的3個條件: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并且要勞動者主動提出。但不少勞動者根本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或提出了單位不同意。因此,目前大多數單位采用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比較寬松——只要滿足此次列舉的3項條件之一,且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企業不簽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賠償。肖勝方指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4~6年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企業主要用工形態,八到九成的員工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李先生的遭遇,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規處處長李程表示,用人單位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給出解聘的理由,同時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其次在補償年限上,要依據李先生的具體工作年限,給予7個月的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爭論
企業正方:
會影響企業效率
對于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的人事主管是“相當的忌諱”。“很可能會造成大鍋飯,只要企業有部分員工無所事事,企業就會人浮于事。”廣州一家大型企業的人事主管蘇先生表示,本來固定期限合同有威懾作用,實行了《勞動合同法》后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相當于“鐵飯碗”,會令一些員工工作態度隨便,而合同法又規定勞動者不犯大錯,企業無法解雇,這對企業來說就少了約束力,“肯定影響企業的效率”。
企業反方:
炒老員工不明智
對于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炒掉老員工這一做法,同是國企人力資源主管的張女士則表示,這種做法很不明智,因為一方面影響了企業的集體凝聚力,另一方面,炒掉一名老員工就意味著要培養一名新員工,而從目前的情況看,新員工的培訓成本比老員工的解雇成本更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有風險,但同樣可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一個對企業有歸屬感的員工和一個一年一簽的臨時工,他們對企業的責任心是不同的,產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解決
勞動部門:
終止合同補償期限自明年始
對于企業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出現的企業不與老員工續約和解聘之事,李程表示,企業也不需要反應過激,因即便新法實施之后,只要是終止合同,企業也只需對2008年1月1日之后勞動期限給予補償。他強調,與老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更是要不得,因為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現在也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標準進行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同樣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標準進行補償,兩者的標準完全一致。另外,新法還有一些過渡性條款,如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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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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