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上周五勞動合同法經由十屆人大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人們將關注的焦點轉向了這部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如何很好地實施上。 到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還有半年時間,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
“到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還有半年時間,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有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加強學習,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企業的用工風險降到最低,避免該法實施后付出巨大的違法成本。”多位勞動法律專家在勞動合同法剛通過時,便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提醒。
勞動者——加強對勞動合同重要性的認識
“只要按時發工錢,簽不簽合同無所謂”,正是受這種觀點的影響,農民工們看重的是實實在在拿到手中的工資,而對勞動合同這種“形式”上的東西,往往不那么較真。
專家指出,普及法律教育、強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升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是一個普遍性問題。規范勞動關系,以合同方式約束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關鍵環節。
“8小時工作制、每周加班時間的限制、加班工資的支付等有關勞動權利的法律法規規定,多年來并沒有得到有效遵守,但鮮有勞動者為此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業內人士稱,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存在類似問題,如果勞動者自身都不在意自己的權益,靠用人單位自覺遵守,靠行政機關主動監督,也難以落到實處。
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加大不如守法
近年來,由于缺少一部比較全面的、能真正制約用工不合法行為的法律法規,一些企業采取各種手段不與工人簽訂合同,或緩簽合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也為了少付工人工資,賺取更大的利潤。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專家稱,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試圖破解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拒簽書面合同、濫用試用期、隨意設立違約金等諸多難題。
有關專家表示,新規定導向明顯:企業想省下這筆錢,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保持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對守法企業來說,不會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但是“如果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利的企業,那么勞動成本將大大增加”。也就是說,企業還不如按照法律規定,老老實實簽訂勞動合同的好。
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法順利實施的保障
河南財經學院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葉建新認為,出臺勞動合同法,是國家對勞動者的一種縱深保護。但缺少具體細則,實施起來可能會有難度。
他說,比如關于不簽勞動合同、賠付工資的規定,這里的“工資”是勞動者基本底薪還是包括福利待遇在內?是企業還是當地的平均工資?
他認為,在如何界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上也是個難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在用工一年內都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對私營企業幾乎沒有約束力,如果私營企業倒閉、轉讓,即使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河南九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宇認為,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各省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比如細化企業用工違規行為、明確處罰標準等。將這些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條款細化后,有利于勞動監察部門拿起法律武器去執法,更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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