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許多人群無法可依,建議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關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有人表示,為保護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束目前聘用制人員無法可依的狀態,建議將草案...
關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有人表示,為保護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束目前聘用制人員“無法可依”的狀態,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不屬于公務員法調整范圍的勞動者,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照本法執行。
防止用人單位制定“霸王制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草案目前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一規定,很多人表示反對。他們認為,用人單位是強者,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目的,用人單位容易濫用這一規定。
合同短期化損害勞動者長期利益,建議草案作出系列針對性規定
征求意見中,許多人反映,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呈現出短期化趨勢,一年一簽的做法很普遍,甚至還有一年簽4次合同的現象,“許多勞動者整天提心吊膽,擔心合同到期后失業”。他們建議,草案應當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勞動合同短期行為合法化,以保護勞動者的長期利益。
建議細化工資報酬規定,將社會保險納入勞動合同
征求意見中,很多人對工資報酬問題非常關注。他們表示,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實踐中也容易產生爭議,但草案目前關于工資待遇的規定過于簡單,強烈要求草案對工資報酬作出進一步規定。
有人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計算方法,明確工資就是工資性收入,杜絕勞動合同中只簽最低工資的現象。
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加班現象非常普遍。為此,有人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平時加班和節假日期間加班的工資報酬。
與工資相關的社會保險也是眾多勞動者關注的焦點。許多人表示,社會保險應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草案目前有關勞動合同內容的規定并沒有包括社會保險,因此建議將社會保險納入到勞動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補償金受到肯定,具體標準范圍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規定,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很多人贊同草案這一規定,認為它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他們表示,勞動者將自己的青春獻給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就理應為勞動者付出經濟補償。
此外,就試用期問題,許多人建議草案作出針對性規定;同時對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的問題,人們建議草案明確規定“同工同酬”。對勞動力派遣用工形式群眾意見存在分歧,有人建議取消有人建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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