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整整一年,《勞動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12月24日再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部法律草案曾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審議。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3月20日將一審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并征求...
這部法律草案曾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審議。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3月20日將一審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見。截至既定日期2006年4月20日,通過網絡、報刊、信件等各種渠道表達的意見多達19萬余件,這在新中國立法史上實屬罕見。
另據《財經》記者了解,一審后的這一年時間里,全國人大有關機構曾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在北京、廣東等六省市進行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將原計劃在2006年8月進行的二次審議推遲到當年年底。
公眾的高度參與以及立法機關的謹慎態度,都充分表明這部法律的重要性——無論是勞動者還是老板,這部法律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最應該保護誰?
是“平等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個兩難的問題構成了《勞動合同法(草案)》所有爭論的基礎。
《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稿表述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二審稿調整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表面上看起來僅是語序的變化,實際反映的是立法機關為了回應各種不同意見所采取的中庸之道。全國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員對《財經》記者坦言,二審稿在修改時確實考慮到了用人單位的權益,并作出一定讓步。不過,讓步是有限度的。
據了解,在一審草案公布后,許多外資企業在華代表機構,如中國歐盟商會、北京和上海的美國商會,以及廣州的外商投資商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他們認為,如果實施過分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會增加勞動成本,將對中國的投資環境造成消極的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許多委員認為,勞動合同法應該是規范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雙方的行為,應該對雙方的權益平等保障。所以,立法目的應該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改為保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長期專門研究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需要關注勞動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但是法律應該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他同時指出,勞動合同法不能回避勞資雙方是有利益分歧的,但目標應當是把雙方之間的利益分歧通過法律的公正規范達到妥協、平衡,以實現勞資雙方共贏。法律規定過于嚴格,將會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對《財經》記者強調,立法中只提保護勞動者的說法是需要再斟酌的。
不過,在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小組成員常凱教授看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是弱者。他告訴《財經》記者,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是中國的現實問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權利經常受到侵害,法律應該是扶助弱者、抑制強者。如果這個法律是保護勞資雙方的,那就違反了勞動立法的基本要求。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審議時也認為,法工委在調研過程中發現,中國目前勞動合同簽約率低,有些行業如建筑業只有20%左右;其次,低端勞動者的權利受侵犯,如拖欠工資,工傷沒有人管等;第三,權利救濟渠道不暢通,勞動者流動性很大,勞動關系不穩定;第四,工會維權的能力不強。這些現實決定了勞動合同法要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觸及人事雙軌制
據《財經》記者了解,此次二審的法律草案觸及了中國當前兩大體制難題——事業單位改革和養老保險問題。
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本法執行。”這意味著,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也被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事業單位人員實行聘用制度是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據新華網報道,截至2006年底,全國51%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人員聘用制,59%的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全國28個省區市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了公開招聘。
不過,中國目前仍然實行勞動和人事兩條線管理模式。人事部對于聘用制合同人員的“進”、“管”、“出”等方面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草案)》有很大的區別。比如,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并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辭職應按規定時日提出書面申請并予以批準后方準辭職。發生人事爭議,首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因此,在審議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勞動合同法》不應該適用于純事業單位的人員。
常凱教授指出,是否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一開始就存在爭論,這其實涉及勞動和人事是否并軌的問題。實踐表明,兩條線的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并軌應該成為趨勢。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對《財經》記者表示,事業單位改革仍然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進行,但是將事業單位人員納入這部法律,應該能夠起到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的作用。
在養老保險問題上,新草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全國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主要是回應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一部分人提出來的建議。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簽約率低的問題。
據其介紹,在法工委調研過程中,發現不僅僅是用工單位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許多流動性較強行業的打工者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打工者也要承擔社會保險費用,而這些打工者經常在各個城市間流動,如果社保不能在各個地區流動,他們會認為交這些保險對自己沒有任何好處。
鄭功成教授指出,這個條文本意很好,但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銜接問題。這里只規定了個人賬戶的轉移,沒有考慮統籌基金部分。這實際上是將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分割了,有可能造成勞動者權益的損害。他認為,現階段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全國流動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不僅客觀上難以做到,而且管理和運行成本會成倍增長。如基本養老保險能夠實現全國統一、集中管理,轉移不轉移并不是問題,這類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險立法來解決。
彌補勞動關系失范
按照《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表述,中國現行的《勞動法》是這部法律的立法依據。1994年《勞動法》出臺后中國逐步確立了勞動合同制!秳趧雍贤ā穼嶋H上是對這個制度的“補充、完善”。
但實際上,《勞動法》的實施狀況是令人堪憂的。200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對《勞動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結果發現,中國實施《勞動法》中存在五大問題: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內容不規范;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沒有得到全面執行,拖欠工資現象仍時有發生,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尚未形成;超時加班現象比較普遍,勞動條件差;社會保險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欠繳保險費現象嚴重以及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不足,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這些情況也正逐漸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博士在近期一次研討會上指出,在過去12年里,農民工月工資僅僅增長了68元。相對于物價的增長,這個增長其實是負數。常凱也認為,中國改革開發取得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勞工利益的犧牲得到的。
常凱稱,勞動法律觸及的利益雙方是明顯的兩種不同社會力量,勞資力量是否平衡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執行。因此,如果工人的力量薄弱,即使法律制定得很好,執行起來也很難。他認為,必須要通過團體組織比如工會來增強工人自身的力量,而加強勞動法律制度建設是平衡雙方力量的重要環節。
常凱提出,《勞動合同法》雖然不突破《勞動法》的規定,但是應該能彌補《勞動法》的不足,將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化、技術化和可操作化。他提倡制定一系列的單行法,包括已經啟動立法的《勞動爭議處理法》以及《工會組織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標準法》、《勞動基準法》、《集體合同法》等,保證勞動法制體系的完整。
鄭功成教授認為,目前勞動關系出現的問題,是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出現失范的現象。“在目前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所要做的,就是盡可能縮短這個失范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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