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車間師傅。由于自己在工作中的許多意見與負責抓生產的車間主任張某不合,致使雙方關系日益惡化。兩個月前,彼此再次因為工作發生爭執后,張某一氣之下,宣布讓我立即滾蛋,不甘示弱的我...
我是一家公司的車間師傅。由于自己在工作中的許多意見與負責抓生產的車間主任張某不合,致使雙方關系日益惡化。
兩個月前,彼此再次因為工作發生爭執后,張某一氣之下,宣布讓我立即滾蛋,不甘示弱的我也賭氣離去。
次日,公司派人找到我,表示通過調查,已經知道我的意見是對的,且對張某進行了批評,希望我能返崗。而我堅持表示,只有張某上門請罪,并在全體員工會議上賠禮道歉,才能返崗。張某拒絕了我的要求,我就一直未回公司上班。
近日,公司已招聘熟練技師接替我的崗位,即我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實際解除。
請問: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讀者:劉露
劉露:
你無權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八十七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張某讓你“立即滾蛋”、公司也沒有額外支付給你一個月工資,似乎公司的確應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其實不然,因為勞動者能夠獲取賠償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本案卻恰恰不具備相應要件:
一方面,《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即其中強調的企業法人應當擔責的情形,只是“經營活動”,并非人事管理。而車間主任僅僅負責你所在車間的具體工作,并不包括人事管理。也就是說,其口頭“讓你滾蛋”,姑且不論是出于一時之氣,至少沒有經過公司同意,該話只能屬于個人意見或言論,并不能代表公司,自然屬于無權代理。
另一方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因為公司對張某的越權行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沒有追認,甚至還指派專人找到你,對你表示肯定,否定張某的決定,并要求你返崗,明確表明公司不愿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而勞動合同真正被解除,是因為你長時間固執己見地拒絕上班所致,即過錯不在公司,反倒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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