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跳族是一個新詞匯,形容一年到頭不斷跳槽換工作的人,也有人將之形象地稱為職場上的跳跳糖。其實,跳槽本無可厚非,但動輒跳槽卻讓人難于理解,不僅往往苦了用人單位,也常常傷了自己。●意氣來閃跳 經濟補償...
●意氣來“閃跳” 經濟補償金遭拒付
「案例」2011年3月9日,唐蕾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負責報表統計。這實際上也是唐蕾自2010年7月大學畢業后找到第4家用人單位。三個月后,由于唐蕾在上班時玩游戲,受到公司的批評。“不就是玩點游戲嗎,這還有必要上綱上線?你們嫌我,我還不想在這兒干呢!”唐蕾二話不說,離職而去。幾日后,唐蕾回來結算工資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被拒。
「點評」法院駁回了唐蕾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唐蕾在公司工作時間已滿三個月,以此類推,公司應當向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項的明確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并無過錯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而唐蕾上班玩游戲,公司給予批評是正當的,其私自離職只能自食其果。
●試用期“閃跳”工資被打折
「案例」麻柳因經常跳槽而被圈內好友戲稱為職場就業的“跳跳糖”。2011年5月8日,麻柳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麻柳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月工資1500元,試用期為一個月。誰知,剛好一個月時,麻柳便因顧客對其工作的挑剔而感到不順眼,并與顧客大吵了起來。被公司領導批評后,麻柳認為公司胳膊朝外拐而憤然辭職,不料公司只給其發了80%的工資,即1200元。
「點評」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合同期為一年,故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另一方面,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因麻柳辭職時在試用期內,故公司有權打折支付工資。
●閃跳“無權獲取雙倍工資
「案例」25歲的溫姍也是一個典型的“閃跳族”,僅在約一年的時間里,就接連換了四份工作,在每家用人單位的時間,平均下來還不到三個月。2011年4月1日,溫姍又在一家公司從事行政管理。開始幾天,她還對新工作有點熱情?芍贿^了半個月,便由于每天只是重復一些分發文件、撰寫材料的簡單勞動而產生了厭倦,遂遞交了辭職報告,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點評」溫姍無權獲取雙倍工資。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也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則已經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而本案公司未及時與溫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實存在違法之處,但這并非就得支付雙倍工資,因為溫姍的“工齡”還不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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