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55歲的張某在一家企業工作,今年年初,她以不按時支付工資為由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企業足額發放其應得的工資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鄭州高新區法...
55歲的張某在一家企業工作,今年年初,她以不按時支付工資為由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企業足額發放其應得的工資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張某訴稱,其于2008年9月1日開始在被告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約定月工資為600元,工作后被告只給其兩個月的工資,剩余工資至今未曾發放。后原告向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張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張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雇用了原告兩個月,已將這兩個月的報酬結清。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到公司工作時已滿50歲,達到國家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據此,法院沒有支持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法官提醒
主審本案的趙宜勇法官提醒:如今老年人退休后打工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這個群體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我國《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一旦發生隨意辭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資等現象,勞動部門很難為老年人維權。所以,退休人員再就業一定要加強法律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雇用或勞務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報酬、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等問題,一旦日后發生糾紛,退休人員可依據合同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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