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京務工的小李2005年與北京某五金工具廠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廠收取了小李1000元入廠風險抵押金。合同期滿后,小李明確表示不愿續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并退還1000元風險抵押金,...
可是,該廠聲稱終止合同日期已過,現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提出小李應該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并不退還收取的1000元風險抵押金。為此,來到司法所咨詢并請求給予幫助,小李想知道能否跟五金廠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要求退還自己的1000元風險抵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都承認勞動關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權利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首先可以看出本案中五金工具廠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期滿后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需要續訂合同時,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相互協商確定,當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立即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任何拖延不辦或采用欺騙、強制等手段要求對方續訂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訂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是該五金廠故意拖延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在合同期滿后不能視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是該五金廠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風險抵押金是違法的,終止勞動關系時不予退還更是錯誤的。
因此小李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終止合同并要回自己的1000元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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