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劉某到臨沂某機械加工廠工作,并與該廠簽訂了勞動合同,2007年5月,雙方又續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6月,該廠將劉某所在的生產車間承包給了原車間主管王某,劉某仍在車間干活,但工資由王某發放。...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該廠雖然將劉某所在車間承包給了原車間主管王某,但并未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因此,劉某的工傷待遇應該由該廠負責,但原車間主管王某作為個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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