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等六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從9月開始實施。近日(11日),東莞市勞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已獲悉此事,收到《通知》后將按程...
根據這個《通知》,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10月。
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勞動標準,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在新《勞動合同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到“高溫津貼”,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同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了相關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就包括“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及“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可是,盡管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這些國家大法,市場上也有諸如《最新國家勞動權益保護標準實施手冊》等書刊讀物,部門條例、法律法規也是汗牛充棟,而諸如《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等,有關部門也是年年發,可是照樣“光打雷,不下雨”。更令人吃驚的是,有限的高溫津貼又流到哪里去了呢?有媒體報道,不是公交司機,不是環衛工人,也不是一線交警,更不是烈日暴曬下的農民工,而是高級白領,是機關工作人員。
這也應了那么一句話,法律是灰色的,而現實之樹常青。社會紛繁復雜,法律僅僅只是一件工具,它無法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縝密周延。而且,法律必須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套用《圣經》里面的一句話:“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勞動合同法》已經出臺,這部據說以勞動者為本位的法律,被稱為勞動者的尚方寶劍,可是,從這個“高溫津貼”一案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勞動合同法》的執行之難。法律天生就有過剩的危機,就像這些勞動法條、這些文件、這些通知,在現實的面前竟通通成了擺設?梢钥隙ǖ氖,盡管《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勞資雙方的博弈和較量卻遠未結束!秳趧雍贤ā返膹娪矊τ趶V大工人、職員來說,確實是一個福音,但是,在當今工會弱勢、職代會無權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怪圈,仍有待觀察。
眾所周知,此前的《勞動法》,對勞動者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法律責任等都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勞動法》阻止了“黑磚窯”、“血汗工廠”的發生嗎?現在的《勞動合同法》同樣也面臨類似的困惑,“高溫津貼”的異化表明,在今后的日子里,《勞動合同法》也應該經過這些實踐的檢驗。
最近,哈佛大學劉瑜先生寫了一篇《怎樣保護弱勢群體》的文章,令我深受啟發。他說,對于手無寸鐵的弱勢群體來說,最強大的資源莫過于自己的組織,“可悲的是,很多時候社會的這種自生組織能力不但沒有得到鼓勵,反而被閹割。”在中國,工會扮演的是一個“二政府”的角色,關鍵時刻卻往往“失語”,而民間的自生組織卻常遭到擠壓和報復,“社會的自身組織力量被政治和資本的力量聯手瓦解”。對于《勞動合同法》,我想套用劉瑜先生的話來表達我的想法:勞動者需要法律來保護他們,但他們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許他們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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